濫用救護車不再勸導~直接開罰1,400元

桃園消防局創全國之先,針對明顯濫用消防救護車者開始收費,實施一年後發現效果良好,已明顯遏止濫用救護資源,為求救護收費制度更能立即產生警惕作用,開會決議,102年9月起救護明顯濫用不再勸導而是直接收費,期盼能更符合公平正義,將救護資源留給真正需要的人。

實施ㄧ年多來,原被列為收費及加強勸導對象計42人,經宣導後其中29人濫用次數已降為0,另4人濫用頻率明顯降低,累計開立6張收費告知單及1張繳款單,救護成長量與去(101)年同期比較為負成長,比較過去每年成長8至10%的救護量,顯見收費機制已達遏止濫用之效。

開出首張收費單的林姓男子經常佯稱全身痛,打119求救搭救護車往山下跑,已濫用多次,於102年5月29日該男再報案稱右腿膝蓋受傷,救護人員到場評估後,其意識清楚、生命徵象穩定且無發現明顯傷口或異常,救護人員告知此為濫用情形,將開立繳款單,林男仍堅持送醫;林男被送往國軍桃園總醫院後,未進急診室卻立即欲離開醫院;經審查認定後開具首張收費單。

經評估,除收費對象維持「經常性酒醉路倒、至醫院回診、無故申請緊急救護服務等明顯濫用119救護車者」外,改進了收費對象審核程序、方式及金額。包括:取消每季審核認定程序,改由救護人員及消防局救護審核小組雙重確認後,逕行收費、收費方式改由經救護人員認定為收費對象後,開立告知單敘明收費金額及原因,由防局救護審核小組再次確認後,統一寄發繳款通知及繳款單及依救護車收費標準計算,修正收費金額一律為新台幣1,400元(上例林男依舊規定僅收取600元),以兼顧民眾權益與社會公平正義,提昇消防局救護車的服務效能。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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